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3-10-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各类数据信息高速流通、海量传播、高度共享,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案确立了可通过隐私权对个人信息安全予以保护的规则,明确了认定个人信息泄露应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益探索和规则指导,对规范网络平台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庞理鹏委托其助理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运营的去哪儿网购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掌握,因而其断定是二公司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原告庞理鹏的非隐私信息与隐私信息结合之后已形成不可分的权利整体,应当按照隐私权的保护规则一体救济。被告东航公司和趣拿公司掌握了原告庞理鹏身份证号、手机号和航程信息,其后,相关信息又在合理时间内发生泄露,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信息泄露系被告导致,故二被告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趣拿公司向庞理鹏赔礼道歉;东航公司向庞理鹏赔礼道歉;驳回庞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网络侵权案:保护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 经济补偿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如果不续约,要按工龄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婚外情财产纠纷案
- 为电商AI人软件直播企业提供算软件法备案法律咨询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授权加盟经销品牌家居产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追回部分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 浅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践应用
-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 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处理
-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成功帮员工获赔15多万元经济赔偿金
- 潍坊市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70万余元
- 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争议案件拿到25万元+案例分享
- 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能否被法院支持?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