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维凡系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胡海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被告人白伟系公司设备能源部部长,被告人邓启全系公司基建部工人。为减少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王维凡指使白伟等人修建暗管,设置阀门连接至应急池、观察井,并与长江直接连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生产对酮,将产生的废液通过事先埋放的暗管排放到公司应急池,并多次在黑夜或下雨时打开应急池阀门,将池中废液直排长江。2015年8月14日晚,邓启全打开应急池阀门排放废液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监测,当日排放废液中含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分别超标1690倍、30倍、58.5倍。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生产对酮手续,编制污染治理方案,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王维凡等4人购买价值18.6万元的苗木捐赠给公司所在地村委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锰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积极整改,投入资金改造升级排污设备,有效解决排污问题;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自愿购买苗木、修复生态、弥补损失,悔罪表现较好,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生产并通过暗管偷排污水案件。王维凡等4被告人通过修建暗管,利用黑夜或雨天将生产的废液经应急池、观察井后直接排入长江,偷排手段极其隐蔽。人民法院基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适用监禁刑,同时,考虑到案发后昆仑公司能够主动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王维凡等4人购买苗木捐赠当地村委会,积极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于推动排污企业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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