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超系浙江省缙云县南河电镀厂(以下简称南河电镀厂)负责人。2018年5月23日下午,王超安排员工王益平,在晚上将该厂污水处理站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当晚21时起至24日凌晨3时,王益平按照王超指示,将厂房内应急池中含氰化物、铜、铬、镍等成分的约70吨工业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外好溪水域。经监测,排放污染物中铬含量超标3倍以上,镍、铜含量超标10倍以上。此外,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王超为节约开支,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处置价格或明知他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电镀废弃污泥交由他人处置,倾倒、堆放至福建省浦城县。经环保监管部门认定,倾倒、堆放于空地的泥状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共1341.22吨。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南河电镀厂为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三人合伙经营。2018年5月23日21时至24日凌晨3时,因前述污染事故造成好溪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下游水域出现大量鱼类死亡,产生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3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超、王益平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镍、铜等重金属的污染物。王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341.22吨,后果特别严重。王超、王益平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王益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就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决南河电镀厂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314万余元;南河电镀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王益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河电镀厂、王益平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护的重要法益。被告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适用刑事和民事责任,在依法从严惩治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罪的同时,依法判处南河电镀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判令王益平承担连带责任,王超和王群亮、胡晓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维护公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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