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情况下法院在参与分配的程序你懂吗
发布日期:2023-09-07 作者:张颖律师
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这一不同于现行平等主义的参与分配制度,其原因在于《通知》中的轮候查封系以仅存一个轮候查封未能实现债权为前提。否则,在有多个查封且首查封并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优先实现首查封的债权,首查封债权应和数个轮候查封债权共同申请参与分配,至于首查封债权是否可以适当多分,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执行法院所作出的轮候保全查封的效力及于替代物在优先受偿后的剩余价款。《通知》明确:“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由此可知,此处的“轮候查封”既包含执行查封又包含保全查封。一般而言,执行法院对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是“明知”的,且收取了保全申请人的保全费,故只要替代物存在剩余价款,则执行法院即负有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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