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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3-08-28    作者:范海华律师

近几年因为经济萧条及疫情的双重影响,大部分企业为了生存采用精减业务及人员来缩减开支,甚至很多企业无法继续发展而停业停产,导致企业员工失业。

按期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即使失业了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我们重新找到了工作,但是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办理停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如果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停止领取业务,不仅需要退还已经领取的失业金,还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将会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将面临无法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被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一系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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