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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的网店店铺购买商品后给差评是否构成侵权或违法

发布日期:2023-07-24    作者:张晓晗律师
案情简介:X某作为消费者在店主W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了某款产品,之后X某收到货后认为这个产品与自己期待不符合,之后X某就对该产品发布了产品,其言论主要“涉及买的这款比其他家的贵,而且买家还与买家说明,如果要好评就给我退差价,好评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真实、自愿的评价,还要买家逼迫着发麻,恶心,让人反感,而且产品使用也出现了问题,我不要这几十元的钱,但我必须要真实性评价,无良商家……”等内容。

原告认为该消费者侵犯了名誉权,然后将该消费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消费者应当可以享受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公正评价的权利,但是行使这一权利要有限度,不能借此机会侮辱、诽谤他人。X作为该产品对消费者,其步伐的差评内容主要是对该产品质量的描述,而且有相关的证据一图片予以证明,X并没有恶意编造差评,且配图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虚假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X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尽管X发布的差评中包含恶心反感等用于,但该内容只是针对该产品的情绪化表达,并没有针对店主本人的品格、信用进行负面评价。故本案不足以认定X的行为构成对店主W构成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驳回W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保护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行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律师普法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的消费者X对购买商品质量和服务的批评和评价属于消费者合理且合法的权利,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作为网店商家应该积极提升商品质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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