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交付约定且逾期交房,开发商构成违约吗
发布日期:2023-07-17 作者:张颖律师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商铺交付原告使用。因王某购买的商铺迟迟没有验收合格,且根据照片显示王某购买的商铺门实际为玻璃门,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商铺门安装为卷帘门,且商铺迟迟没有验收合格,导致商铺未能按期交付给原告使用,故被告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交付商铺的义务,并自逾期次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前提下,坚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履行交付相关手续材料、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等义务,如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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