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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套头,为泄愤午夜放火

发布日期:2023-07-1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某市某物流园蔬菜综合区的经营户,因经营状况不佳,故对门店出租方未予减租心生怨气,案发前几日,又因收购蔬菜事宜与同行某农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接连的不顺让李某心情愈发糟糕,情绪失控,产生了报复的念头。2022年6月17日凌晨,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至物流园配送中心,下车后,将一个黑色塑料袋套于头部,步行至该农业公司所在门店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泡沫箱引发火灾,而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认定,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致物流园蔬菜综合区多个门店内的蔬菜瓜果及周边的钢棚、配电设施、仓栅式货车等财物受损,价值共计5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因其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
法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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