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这些行为会导致权利被剥夺
发布日期:2026-07-27 作者:韩翔律师
下面信之源律所、韩翔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详细解析。
一、五种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这是最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情形,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继承人故意实施杀害行为,即丧失继承权。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不在此列。此情形为绝对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宽恕,也无法恢复继承权。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了独占或增加自己的继承份额,故意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此情形同样为绝对丧失,一旦认定,不可恢复。杀害动机必须“为争夺遗产”,若非因遗产纠纷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则属于一般刑事犯罪,不适用本条。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虐待”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继承人在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手段恶劣、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等)。此情形为相对丧失,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对继承人的行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其仍可继承,则不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等方式改变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且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此情形为相对丧失,若被继承人在生前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明确认可其继承权,则不丧失继承权。
第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干涉遗嘱内容。此情形同样为相对丧失,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宽恕恢复继承权。
二、“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的区别
绝对丧失的两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一旦认定,继承权永久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宽恕也无法恢复。这是刑法与民法对杀害行为的严厉否定。
相对丧失的三种情形(遗弃或虐待、伪造篡改遗嘱、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若被继承人生前明确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仍可继承,则不丧失继承权。这是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三、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一旦丧失,该继承人将无法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也无法根据遗嘱获得遗产。若其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该指定因丧失继承权而无效。丧失继承权不影响该继承人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如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赠与方式已经分配给该继承人的财产,无需返还。
四、实务中的关键问题
若继承人因杀害等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刑事判决尚未生效,民事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实践中通常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作民事裁判。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虐待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法院会结合手段、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综合判断。
五、给正在处理继承事务的人的建议
如果涉及继承权争议,建议优先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五种法定情形,并据此判断相关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若认为某继承人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应及时收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病历、被继承人的书面陈述等材料,向法院主张其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属于“相对丧失”情形,需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曾表示过宽恕——如有,则不丧失继承权。
总而言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为绝对丧失,不可恢复;遗弃或虐待、伪造篡改遗嘱、欺诈胁迫被继承人为相对丧失,被继承人宽恕后可恢复。若您正面临继承权争议,建议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由律师协助判断是否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如有具体疑问,欢迎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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