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瘫痪在床,妻子可以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程金霞律师
张三和李梅于2008年相识,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张悦。2019年3月张三因疾病导致下半身瘫痪。后李梅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11月14日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两人离婚。2021年7月7日,李梅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三离婚,女儿由李梅抚养,张三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张三因身体行动不便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表明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同时张三认为自己在瘫痪期间因治病对外有所负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原告要求离婚,应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但是,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由于被告患病等原因产生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法院先后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且自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教育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被告虽患病无法行走,但自原告离开家后,原、被告之女张悦便跟随被告及被告的母亲生活,鉴于原、被告之女目前的生活状况,本着父母离婚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原则,本院确定原、被告之女由被告直接抚养。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梅与被告张三离婚;
二、婚生女张悦由被告张三直接抚养,李梅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张悦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所谓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也即当事人有自行决定结婚/离婚与否,和谁结婚的权利。配偶患重病或瘫痪并不是禁止离婚的事由,若是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当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配偶患病期间,夫或妻应当给予更多的包容、关爱和相互体谅、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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