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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发布日期:2023-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洲公司)在新郑市X镇非法倾倒有毒土壤。经鉴定,土壤中含有六六六与滴滴涕等农药因子,受污染土壤共计14.89万立方米。在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查清污染事实、鉴定损害后果后,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鑫洲公司进行磋商,达成了《新郑市X镇X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由鑫洲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恢复性补偿等费用共929.82万元。(二)由鑫洲公司承担土壤修复责任,委托第三方进行受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直至评估达标;否则须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的130%计算违约金,计1.9亿元,同时还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三)若鑫洲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依法对《新郑市X镇X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土壤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涉案磋商协议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有关证据,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做了全面约定,不仅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也便于接受公众监督,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案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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