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某某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系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被告人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系伊世顿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人梁某某(美国国籍),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系伊世顿公司业务拓展经理。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某某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某、金某某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某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某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某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金某某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被告人高某、梁某某伙同金某某,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某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
被告人金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某、梁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某某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某某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罚金某民币三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金某某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六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某某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某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某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某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某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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