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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汇区长桥新村片区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9    作者:方燕律师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长桥新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块征收范围为:长桥新村14- -37 号、41- -48:长桥二村1-13号、2426号、3537 号、4446号、4951号、龙川路105号、罗香路10-20号、龙川路119号、上中路273号、长桥二村55号东(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书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3519日至2024518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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