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限于遗产继承范围内
俗语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确实于法无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表明全部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要回款项?日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据了解,2011年,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多年来,黄某多次向刘某催讨,刘某均以资金紧张拖延还款,直至2022年5月,黄某从朋友处听说刘某于2016年就已经死亡。于是,黄某便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的儿子、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清偿借款50000元。
在审理中,黄某提出虽然刘某已经去世,但有遗产可清偿该笔借款,他的继承人均有居住在刘某生前的自建房内,但刘某的儿子、女儿则辩称,他们已经放弃继承遗产,并向法院递交放弃遗产的声明书,表明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刘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刘某拖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某虽然死亡,但债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虽然刘某的继承人以书面表示放弃遗产,依法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两被告作为实际财产使用人,为防止遗产疏于管理、不当处置造成流失,亦为防止继承人名义上放弃继承实际上占有遗产以规避债务的风险,推定全体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附有配合、协助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最后,闽清法院判决被告在被继承人刘某遗产范围内,清偿黄某借款本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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