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发布日期:2023-03-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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