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新冠疫情,但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时新冠疫情尚未爆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3-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出处:( 2022 )鲁民申 163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尚未爆发,故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工作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期、系因不可抗力不能订立书面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客观原因造成,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只要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实现方法是非常多的。以新冠疫情为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将劳动合同电子版以微信形式发送给劳动者,劳动者确认后生效,待条件允许时补签纸质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双方确认电子版劳动合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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