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能否整体拍卖?
发布日期:2023-02-27 作者:张颖律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二)《民法典》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其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二、相关案例(一)钟彪云与叶小平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4执异11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周某某、沈红与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4民初1343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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