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法院就应受理
发布日期:2023-02-26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根据本条的要求,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并非客观、准确的住所,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在被告的住所并不明确,且法院查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另外,在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情况下,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属于立案之后的处理、因此,在立案阶段,无论原告与被告是否实质上具有某种法律关系,即被告是否是与原告具有法律关系的合适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被告,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不合适,被告与原告并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则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之后的处理问题。
最高法司法观点: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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