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办事,构成诈骗的几点核心问题
发布日期:2023-02-19 作者:张颖律师
几个案例:
1、虽存在夸大人脉、夸大办事能力的情况,但有实际为对方办事的行为,应认定收取的费用为好处费、辛苦费而非是诈骗所得。参考判例:陈某某、薛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丽缙刑初字第407号
2、缺乏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参考判例:王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冀02刑终902号
3、同案人未归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诈骗的共谋,不能证明相关涉案人员是否有办理请托事项的实际能力和客观行为,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参考判例:张某某、王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冀02刑终449号
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请托人向行为人实际交付了办事款项,认定诈骗罪证据不足。参考判例:李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陕0104刑初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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