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收入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23-02-18 作者:张颖律师
本案中,郝某、魏某之间曾经形成同居关系,故相关财产纠纷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涉案房屋虽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但该房屋购房款的份额明确、出资来源清楚。考虑郝某、魏某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适当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原判对涉案房屋所作分割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郝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221号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一方抢夺隐匿子女影响抚养权纠纷怎么办?
- 当无权处分遭遇善意取得:继承所涉财产的所有权应如何判定?
- 继承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离婚企业股权、公司资产如何分割?
- 一方隐藏或转移财产,法律后果是什么?
- 离婚后一方隐瞒真相离婚买房,如何判定房产
- 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写两人名字离婚怎么分?
- 离婚后孩子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 对方拒不同意子女抚养方案,如何通过诉讼解决?
- 如何保障孩子的抚养权权益
- 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快速起诉?
-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实务问题
- 202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面详细版,建议收藏)
- 在案件二审中改判,代理律师需要如何准备二审
- 什么是上海拆迁政策中的福利分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