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被限购,买受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3-02-15 作者:李庆律师
2010年,张某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一直未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当地房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为遏制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诉至法院。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双方的合同应判令解除,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李某应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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