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23-01-28 作者:张颖律师
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借贷纠纷和其他商业纠纷作区分处理,不宜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否则,在按照LPR计算的利息远低于实际损失或者网贷平台利息的情况下,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放任其失信行为。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与您的建议精神是一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纠纷性质,依据法律确定的规则认定当事人的损失,而非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当事人所受损失。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为使用他人资金所支付的对价,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我国向来禁止高利放贷,而金融管理机关作出的利率规制只针对正规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就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和要求。
您建议,对于当事人实际发生的合法却远高于当前利息计算标准的损失,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如何提取证据、如何采纳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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