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如何处理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一般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出任。但实践中,很多公司会借用员工的名字挂名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因未按时偿还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费,生活、出行处处受到影响。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想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却又因公司停业多年,无法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能否获得支持呢?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民二庭审理的这起案例,告诉大家相关答案。
案情简介
弘杰公司系常建公司于1998年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弘杰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杨某于1995年入职常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0年7月6日,常建公司安排杨某担任弘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杨某只是挂名弘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履行弘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责,亦未从弘杰公司领取任何报酬。2005年4月,杨某自常建公司处离职,不再担任常建公司的任何职务,但弘杰公司、常建公司均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2006年12月30日,弘杰公司和常建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杨某多次要求弘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后弘杰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而杨某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被列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其个人生活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杨某以弘杰公司和常建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办理工商行政登记,涤除其本人的弘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两被告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槐荫法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有用工关系,杨某作为弘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是由其上级部门认定,并非出自个人自愿。2005年后,杨某已经离开公司,与两被告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更没有参与两被告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应当再作为弘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杨某并非弘杰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等自治途径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作出决议,两被告公司也从未作出意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在杨某无法通过公司治理的内部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杨某请求法院判令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诉讼请求,合情合法,应予以支持。因两被告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此杨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能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涤除原告杨某作为被弘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公民基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派,仅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其既非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又不领取报酬、没有任何决策权,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依法起诉要求涤除公民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避免因此承担不必要的商业风险或诉讼责任。
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要求职工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对于职工来讲,“法定代表人”的称号不只是有其光鲜的一面,也存在诸多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面临司法惩戒的风险,一旦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费,影响正常生活;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公司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做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所以,代表有风险,挂名须谨慎,挂名法定代表人切勿相信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诺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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