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法院判决支付15万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8日婷婷与王刚登记结婚,婚后婷婷发现王刚和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随提出要求和王刚离婚。2020年1月14日,婷婷和王刚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男方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给女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5万元整作为补偿。该笔补偿金从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0日两年内分24期支付完毕,每个月为1期,每期支付6250元。2020年1月14日,婷婷和王刚共同在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王刚并没有按约定支付补偿金,2022年1月4日婷婷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刚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其补偿金15万元。
王刚在庭审中辩称:1、离婚协议是在女方及其家人到单位闹事,其受到压力才被迫签署的,事实上其并未出轨;2、根据法律规定,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更不是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5万元补偿金属于自己对女方的赠与,其可以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综上,女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于民法典实施前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原、被告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出轨行为,给女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万元作为补偿。并分24期支付完毕,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每期补偿金6250元,如有违约,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金。其相应的内容及形式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支付任何一期补偿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其支付补偿款15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对于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存在出轨情形,离婚时能否主张赔偿这一问题,很多人内心是存在疑问的。相较于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更宽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出轨”一词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也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明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至于是否能归入该法条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情形,则要结合个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至少给予处于婚姻关系当中的当事人以警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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