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能否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小王和婷婷通过婚姻介绍所于2010于年3月份认识,于201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婷婷断断续续居住在小王家生活,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2013年5月20日,婷婷在没有告知小王及其家人的情况下,突然离家出走,且断绝了与小王的任何联系,至今未归。在此期间,小王及家人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婷婷,但均以失败告终。2016年2月,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婷婷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小王诉婷婷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婷婷离家出走,居住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于2016年5月6日向被告婷婷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与原告小王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法院认为,原告小王与被告婷婷之间的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婷婷长期离家外出三年有余,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小王与被告婷婷离婚。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而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无论是故意避而不见还是真的失联,均不会给另一方起诉离婚造成实质性的障碍。法院在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推进案件的审理。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应当本着互爱、包容、互相理解的态度来正视和解决问题,一味的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时间长了反而影响夫妻关系。而对于已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缺乏沟通的夫妻,产生矛盾后避而不见,对婚姻采取消极态度的,即便你不同意离婚,对方也可以寻求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因此配偶一方失联的,仍然可以寻求诉讼途径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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