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2-11-25 作者:刘淼淼律师
人身从属性是指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内,在单位的指挥下提供劳动。经济从属性重点在于劳动者并非为自己的经营劳动,而是为了用人单位经济利益劳动,劳动者以劳动交换而获得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直接的特征是单位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发放。
1、网络主播对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可否自行支配,是否需服从经纪公司考勤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接受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
2、网络主播获得的报酬是经纪公司决定发放的劳动报酬,还是相互合作、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结果
需要综合考虑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来自经纪公司自行确定的数额,还是源自直播活动产生的收益,主播是否需要承担风险,与民事合同合作共赢、共担风险的精神是否契合。
结合用人单位是否进行考勤、考核管理、劳动者是否接受指挥监督、收入来源是否具有独立性等进行综合评判。根据实际用工特点,不同情形所得结论并不一定相同。如双方以互利互惠、风险共担为原则订立经纪合同,主播不需要遵守经纪公司针对其内部员工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自己决定播出的内容,主播报酬来源于直播收益,就可以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应为民事合同关系。因此既要避免将本应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降低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又要避免将民事合同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当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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