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法院关于彩礼的返还比例是多少
虽然就酌定彩礼返还数额与比例的问题探讨了相应的考量因素,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抽象性的表述难免在适用过程中产生执法不统一的情况,造成一定的混乱局面。传统习俗中,婚约达成后,男方死亡的,女方应退还一半彩礼,女方死亡的,则无返还的“硬性标准”,即所谓“男死一半,女死根烂”。
实务中,为避免这一问题,部分法院以表格化的方式,做出了标准化的努力。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下的比例:一是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二是男女双方无论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三是贵重物品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方在婚约未解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物品出卖或因为接受方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卖、损坏、灭失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0页。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
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虽然在婚姻法上不具有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但在彩礼返还问题上,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特别对女方而言,故在此情况下,不应判令女方全额返还所有的彩礼。但笔者认为,同样是同居生活,进行了结婚登记的应当与未登记的有所区分,以体现在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问题上,对法院审判促进社会法治发展与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的考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居生活的男女无论是否登记结婚均按同一比例返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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