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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法院是否认可有效?

发布日期:2022-09-12    作者:张颖律师
就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系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均属合法有效。但以物抵债本身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代物清偿、新债清偿以及债务更新等制度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揭示蕴含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也要秉持类型化的思维。首先,要根据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区别是已届履行期的以物抵债协议还是未届履行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已届履行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一旦受领,就会产生清偿效果。而未届履行期的以物抵债协议,即便债权人已经实际受领抵债物,也不产生清偿效果,从而仅具事实上的担保功能。其次,在以物抵债协议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需要考察其与原金钱之债是何关系,是债务更新、新债清偿还是债的担保。最后,要根据债权人是否受领抵债物来确定以物抵债协议乃至原金钱之债是否消灭,以及确定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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