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具体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在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应当由行为人加以证明。(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一些特殊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将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另外一方。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医疗责任损害赔偿、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5)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对待证事实进行考量,从而将其纳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某一规范所对应的事实,再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能否由法官来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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