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发布日期:2022-08-11 作者:张颖律师
第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是对法官内心确信上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应当认真审查和判断相关证据,从而达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
第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适用于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为维护人类基本伦理价值和维护社会公益,对于涉及自然人身份关系的案件等,应当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表现为在这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规则,法院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仍可以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
第三,无论对方是否提出反证,均应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在对方提出反证时,人民法院固然需要考量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依照“高度盖然性”标准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对方并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时,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认定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方自认时除外),仍然应当审核其所提出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
第四,适用该证明标准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时,法官应当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特别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和说明采纳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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