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挂靠风险有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车主赵某明知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仍将车辆借给吴某使用,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情形,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
车主未续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存在车辆套牌的情形
套牌车辆造成事故,车辆管理者或所有者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中,机动车车主和与实际驾驶人员分离的情况有不少,作为车主,有必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大家在驾驶、借车、挂靠、承包等过程中,要注意尽到检查责任,按时投保,不要把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朋友,不要超载更不能套牌,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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