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双方离婚后,罗小花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为刚幼儿园毕业的罗小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肯定性答复。
罗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因此,张女士要求罗先生支付罗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罗小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另查明,张女士从事幼师职业,罗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罗小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罗某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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