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成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欠款案
发布日期:2022-08-03 作者:牟金海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鲁0502民初3919号,原告:张X成,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单XX,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被告:沛县XX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XX.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李XX,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张X成与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沛县XX工程总公司、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規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XX于2018年2月6日前支付原告张X成劳务费340000元,被告沛县XX工程总公司、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此后无纠葛。案件受理费9278元,减半收取4639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张XX负担3955元,被告李XX负担3954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 东营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律师案评:协议结果虽简单,案涉多方闹翻天;皆因劳务层层包,后者维权全追讨;事实真相终查清,付款责任有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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