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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归一方所有房屋复婚后属于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22-07-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一号房屋系原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属于原告个人财产。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离婚,但被告继续在一号房屋内居住并拒绝腾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腾退一号房屋。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婚内购买了一号房屋,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多次离婚、复婚,双方最后一次离婚的时间是2018年4月17日。双方系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一号房屋没有约定。2018年5月22日,原告出具赠与协议,将房子赠给了原、被告所生之子赵某。因一号房屋是小产权房,无法登记、公证。也想过去将房屋所有证进行登记更名,但村里不给过户。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曾于2002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1日生育一独生子赵某。
经查,原告于2012年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确认原、被告自愿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等。
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复婚。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所生之子赵某由原告抚养,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等。
2017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民委员会发放《房屋所有证》,其中记载:一号房屋经审查属于原告所有。
2018年5月22日,原告(赠与人)出具《房屋赠与协议》,其中记载:赠与人与赵某系母子关系,赠与人自愿将一号房屋赠给赵某。被告称原告已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某,故原告无权主张被告腾退。原告称一号房屋系赠与赵某,故被告无权居住。
原、被告均确认一号房屋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在与被告复婚前将一号房屋出售。原告称其于2016年11月19日购买了一号房屋,被告称原告将一号房屋出售,获得售房款约450万元,一号房屋系原告用前述售房款所购买。
经询,双方均表示原告自2018年4月17日搬离一号房屋,一号房屋目前由被告与赵某共同居住。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

靳双权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被告虽称一号房屋因系婚后购买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原告出售婚前房屋所得款项,而一号房屋已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原告所有,属于原告与被告复婚前的个人财产,相应售房款亦属于原告个人财产,故以原告个人财产购买的一号房屋应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原告虽出具《房屋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某,但鉴于一号房屋系小产权房,故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原告作为某村民委员会制发的《房屋所有证》记载的权利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有权要求被告腾退一号房屋。
现原、被告已登记离婚,被告未提出其继续占有、使用一号房屋的合法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一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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