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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大额抚养费双方如何负担

发布日期:2022-07-15    作者:张颖律师

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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