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一方家中拆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
赵某珍、郭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所有,待可办理产权证时登记在二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珍与郭某辉系母子关系。1993年3月9日郭某鑫与赵某珍结婚,1993年11月26日生一子即郭某辉。2015年12月10日赵某珍与郭某鑫经法院判决离婚。二原告起诉郭某鑫、郭某君、郭某丽、郭某亮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因当时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郭某鑫居住使用。现诉争房屋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珍、郭某辉所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
被告辩称
郭某鑫辩称,赵某珍二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属于恶意诉讼,涉案标的与之前判决书一致。
法院查明
据本院之前民事判决书载:郭某鑫与赵某珍1993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郭某辉,2015年二人经本院判决离婚。该案赵某珍、郭某辉作为原告起诉郭某鑫等四人,要求对海淀区A号院腾退所取得的两套回迁安置房及腾退补偿款进行分割。该案经查2012年4月11日,郭某鑫与北京H公司签订《安置房订购合同》2份,分别购买一号、二号。该案本院认为因诉争A号院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仅处理居住使用问题。该案本院判决海淀区一号由赵某珍、郭某辉居住使用。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赵某珍、郭某辉主张诉争房屋现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要求判决诉争房屋归二人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至二人名下。本院与北京H公司进行核实,确认了诉争房屋所在小区正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中。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至二人名下。
靳双权点评
就诉争海淀区一号房屋,经法院前案析产继承纠纷判决,已确认归赵某珍、郭某辉二人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性质为腾退安置房,在法院前案分割时因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仅对居住使用权益进行判定。现在诉争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时,赵某珍二人本案中提出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 男友隐婚,怀孕后发现真像......
- 离婚案:真的假不了!香港女子诉大陆男子
-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叶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
- 夫妻一方借款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 张女士委托李律师团队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案例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