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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2-06-30    作者:张颖律师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
并不当然免除出资义务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故国资公司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融通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股权转让自由不得动摇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股东最终仍应向公司实际缴纳全部的认缴出资额,才能免除责任。股东认缴出资具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故公司股东因股权转让发生变动,不能当然推定认缴出资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者。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需对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瑕疵股权转让,但无论股权转让双方对后续出资履行作出何种安排和约定,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在双方没有约定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的情况下,出让方的法定出资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当然转移,如果受让股东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也未缴纳出资,对于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主张承担责任,原股东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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