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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2-06-28    作者:朱明胜律师
商品房销售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方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改地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相类似商品上是用来表示商品来源,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另论)。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三、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类情况;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者服务时的注意程度;五、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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