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22-06-21    作者:朱明胜律师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区域普遍生产。商标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对应到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对商标权的保护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还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商标商标专用权并非漫无边际,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说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