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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引起误认应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22-06-17    作者:朱明胜律师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克与*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克名称经预先核准,即对该名称享有合法权利。一方面**克商标最早于1999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星**的企业名称虽然与1999年10月20日得到预先核准,但企业成立于200你那3月9日,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其声请登记注册的名称自成立之日其享有名称权。故“**克”商标权利的取得时间早于上诉人企业名称权利的取得时间。另一方面,**克在核准企业名称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对包含“**克”文字的企业名称不享有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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