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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体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发布日期:2022-06-16    作者:朱明胜律师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交叉,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虽然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但商标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可以继承的,在后的争议商标会因为在先驰名商标商誉的存在而在较短时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即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自然属性上构成近似,但其商标专用权的排斥力因其上你报不具有知名度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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