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06-07 作者:朱明胜律师
啤酒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队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将回收的其他企业的专用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使用,且在啤酒瓶的瓶身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瓶贴,与其他企业的瓶贴存在明显区别,使消费者通过不同的瓶贴即可区分啤酒的商标和生产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该使用方式应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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