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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一方父母有出资离婚时要求分割纠纷

发布日期:2022-06-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密云区×房产(价值194.61万元);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双方均摊。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21年3月3日,经密云法院调解离婚,但财产未进行分割。现原告名下有房产一套,房产所有权人和贷款人均是原告本人。原告已搬离,现该房产一直由被告居住,但由原告一直偿还该楼房贷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我同意依法分割北京市密云区×房产,可以把房子给原告,但是原告需要给我补偿。涉案房屋首付100万元,我父母出资80万元,原告支付20万元,只是因公积金贷款原因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法院查明
1、关于原告与被告结婚及离婚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3月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2、关于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即北京市密云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情况:
2016年6月,原告林某购买涉案房屋,购买总价为170万元(不含税费及中介费)。其中首付款支付了100万元,剩余购房款70万元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贷款期限30年。2016年4月9日支付定金200000元,2016年5月31日支付剩余购房首付款800000元。2016年7月5日,原告林某取得涉诉房屋的房本。2016年9月29日,原告林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开始进行还款,每月29日还款2749元。
房产证权利人林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84.25平方米,附记中显示2016年8月19日已设立抵押登记。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表计算,双方婚后至离婚时共计还贷金额为148446元;双方均认可截止离婚时,剩余贷款尚有653982.35元未偿还。
被告王某主张购房付首付款时,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其中,原告母亲出资200000元,被告母亲在原、被告婚前通过银行直接转帐给原告林某80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该800000元款项系被告母亲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本院询问了原告林某之母林母,其表示购房出资200000元系对林某的单独赠与,本院亦询问了王某之母,其表示购房出资的800000元系其对王某的单独赠与。
双方认可涉诉房屋价值为1946100元。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归原告林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林某偿还,原告林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房屋补偿款九十二万八千三百八十三元。
靳双权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财产分割问题。关于涉案房屋,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购房,原告林某之母林母与被告王某之母被告母亲购房的出资均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情况及贷款偿还情况、权属登记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涉案房屋归林某所有,由林某就王某共同参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给予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据双方出资、共同还贷情况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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