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配居住对方父母名下房屋对方起诉腾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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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灵、赵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赵某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搬出;2.本案诉讼费由周某灵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君与案外人赵某宏系父子关系。周某灵与赵某宏于2021年3月26日调解离婚,赵某系周某灵与赵某宏之女,法院调解赵某由周某灵抚养。由于周某灵、赵某一直居住在赵某君所有的涉案房屋里,且一直拒绝搬出,给赵某君的生活造成了困扰。赵某君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灵、赵某辩称,一是涉案房屋是回迁安置房,周某灵的前夫赵某宏在安置范围内,赵某有权住在房屋里,虽说是赵某君的名字,但是房屋也有赵某宏的份额,因为是拆迁款买的房子。二是离婚时约定赵某由周某灵抚养,周某灵是其监护人。现在赵某的户口在丰台区,在丰台上学,学籍都在丰台,周某灵家的户口冻结了,没法迁户口,所以赵某住在这个房子里,周某灵没有其他的房子。
法院查明
赵某君系赵某宏之父。赵某宏与周某灵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2021年3月26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宏与周某灵离婚,赵某由周某灵抚养。
2009年12月30日,北京k公司作为卖方(甲方)与赵某君作为买方(乙方)签订《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君购买一号房屋,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由周某灵、赵某二人居住使用。现赵某君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灵、赵某搬出涉案房屋。周某灵、赵某主张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有赵某宏的份额,赵某有权在涉案房屋居住使用。赵某君对此不予认可,称拆迁系货币补偿,涉案房屋并非安置房屋,拆迁后,赵某君在他处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将该房房屋出售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提交其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y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现有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赵某君户主、之妻、之子赵某宏。周某灵、赵某主张涉案房屋系用拆迁款购买,应当有赵某宏的份额,赵某有权据此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另外,双方均陈述涉案房屋目前没有办理产权证。
裁判结果
周某灵、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
靳双权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某君系涉案房屋权利人。周某灵、赵某虽抗辩称赵某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周某灵、赵某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对于赵某君要求周某灵、赵某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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