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
发布日期:2022-05-29 作者:朱明胜律师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等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老字号、地理标志、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构成我国独特的知识资源,形成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优势,同样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以提升我国经济技术和文化的整体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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