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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案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2-05-14    作者:张颖律师

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但近年来,随着人们越来越求助于法律来解决纠纷,法律也不得不直面这一难题,不得不对“青春损失费”这一并不规范的问题给予规范地解决。

     有人认为,在“非正常恋爱关系”中,如果一方故意地违背善良风俗,背离正常的恋爱伦理,如事先隐瞒重大事实、以玩弄为目的进行所谓恋爱关系等,都必将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当的精神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正常恋爱关系”中,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人予以制裁,追究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对受害人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应当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即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赔偿费”。有判决支持“青春损失费”的。


    1. 给付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社会道德,应认定无效——古标深与吴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给付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某、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彩礼;但一方主张给付身心健康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并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号:(2016)黔2328民初936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邢瑞丽与吴佳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抚养共同所生子女的费用及子女看病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各自承担一半为宜;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3)周民再字第4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法院 


    4.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一方又无有利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给付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曹某某与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多年,但因并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及家庭破裂费,但无有利证据证实,且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云3123民初535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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