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口头合作买房协议法院对其效力认可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某苏与林某杨于2016年2月22日达成的关于合伙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口头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林某杨负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苏与林某杨于2012年相识,2016年2月22日,周某苏打算全款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林某杨得知后要求自己出资130万元与周某苏合伙购买,周某苏占51%的份额,林某杨占49%的份额。由于林某杨当时没有资金,双方商定购房款由周某苏全额支付,林某杨应出资的130万元最迟在10年内给付给周某苏,如果逾期未付或在10年内出现其他情况造成无法付款的,林某杨在房产中的份额归周某苏所有。为此,双方签署借条一份。
之后,双方作为购买方共同与出售方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周某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涉案房屋产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登记在双方名下。周某苏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合伙买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已依约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故周某苏诉讼至法院。
被告辩称
林某杨辩称,不存在口头协议,周某苏的起诉不是事实,借条也不属实,借条不是当天签订的,也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和周某苏于2012年认识,2013年结婚。2016年周某苏提出要在她孩子学校旁边购买一套房屋,当时她说买这套房的时候可以写上我的名字。2016年2月22日买房当天签协议是我一手办理的。直至2016年8月,我自己的孩子开着我名下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乘车人撞伤,因为我是车主,我是连带被告,周某苏不让我去开庭,说我是连带被告,让我写清楚和儿子断绝关系,让我对她提前写好的欠条重新腾抄签字,周某苏说当时为了防止我被追债、追偿,说怕以后我儿子或我有什么问题,怕和她争财产。所以我不认可周某苏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苏与林某杨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8年经诉讼判决离婚。
周某苏提交《借条》一份,证明双方达成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口头协议的事实。《借条》载明:“借条本人林某杨,今向周某苏借款壹佰叁拾万元正,用于购买海淀区一号的房产。该房产本人拥有49%的产权份额。上述借款本人承诺于10年内(即2026年3月1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或在10年内出现其他情况,造成我无法还款的,本人愿将上述房产中我名下的份额全部赠送给周某苏,以充抵欠款。在本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下,周某苏可以优先受偿。”周某苏在出借人处签字,林某杨在借款人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林某杨对《借条》的真实性认可,称是其写的,但称形成时间是2016年8月份,是周某苏让其抄写的,防止其因交通事故纠纷被追债、追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明,周某苏于2015年6月1日出售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2016年4月21日,周某苏作为买受人,林某杨作为买受人共有人,与案外人秦某净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购买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由周某苏支付。2016年4月21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某苏、林某杨名下,共有情况为:周某苏51%;林某杨49%,经询,周某苏称双方口头协议的内容为:双方合伙购买位于海淀区一号的房产,房款249万元、中介费5.7万元、装修费10万元,林某杨出资130万元,占49%的份额,周某苏出资134万元,占51%的份额。周某苏称因林某杨当时没钱,先欠着,所以出具了借条。
林某杨称没有合伙买房一说,口头协议不存在,当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周某苏出的购房款,说我辛苦带孩子又没有工作,所以写上我的名字,我占份额,不需要借款买房。
周某苏提交《收条》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收条》载明:“2016年第一季度13750收到第一季度生活费用收款人林某杨2015.12.27。”林某杨认可该证据真实性,称《收条》是其出具的。林某杨称2015年搬入房山住房时,说让其管钱,周某苏给其一季度的钱,家庭所有开支从其处拿钱,上次诉讼时周某苏拿出该《收条》说是欠条,说是其向周某苏的借款,现在又说是收条。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苏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周某苏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合伙买房的口头协议的有效,现林某杨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伙买房的口头协议,周某苏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买房的口头协议。周某苏提交的《借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对借款目的及还款情况予以说明,以及双方在所购房屋中所占份额。不足以证明双方在上述书面文件之外存在口头的合伙买房的协议。故周某苏主张确认双方之间合伙买房的口头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