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了父母财产父母不同意能否履行
原告诉称
李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一套一居室房屋。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孙先生于2015年12月29日离婚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被告一直躲避,经五年沟通没有结果,被告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给付原告400000元拆迁款及60.35平方米的一套一居室。庭审中李女士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向其交付一套一居室房屋。
被告辩称
孙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拆迁之时没有获得任何拆迁利益,无法给付原告拆迁款及房屋。
法院查明
李女士与孙先生于2015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五项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如下:女方在拆迁款中分得男方拆迁款四十万元整(400000元),回迁房屋一居室(60.35平米)一套及内部家具家电全部归男方所有,剩余款项全归女方所有,在此之前双方没有任何存款。
关于协议的形成过程,李女士称离婚前双方已经分居,孙先生拿着起草好的离婚协议找其签字。当时其也不清楚孙先生是否有这些财产。孙先生称协议系其起草,当时有拆迁的消息,但没有准确消息。当时传一户能分200平方米房屋,还有租房补助等。其认为户口在家里,能参与拆迁,能有利益,所以就写了那么一个面积和钱数。实际拆迁时其没有参与,也没有选房,故对于补偿房屋具体多少不清楚。
双方均认为协议所指向院落为北京市大兴区一号(被告户籍所在院落)。该院落户主为被告父亲孙父。该院落在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尚未拆迁。2018年11月26日,被告父亲孙父与北京Z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显示本户参与拆迁2人,分别为被告父母孙父、李某。
李女士自认其对一号院内房产没有出资,院落是孙先生父母居住。
关于孙先生父母是否对诉争离婚协议知情问题,李女士称其不知道孙先生父母是否知情。孙先生称其父母此前一直不知情,李女士起诉后他们才知道。
裁判结果
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权协议处理。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第五项内容,系原、被告双方针对财产的分割方案。其中除了家具家电外,拆迁款及安置房的分配均指向的是在该协议签订时尚不存在的拆迁利益。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前述拆迁利益系指将来由北京市大兴区一号院拆迁时所转化的利益。而该一号院并非李女士与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根据双方陈述和拆迁材料可知,该院落拆迁补偿利益的补偿对象均在案外人即孙先生的父母名下。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先生排他的独享一号院的全部拆迁利益,且其自称在拆迁中不享有利益。由此可见,诉争的离婚协议书记载的二人所分割之一号院拆迁财产,涉及到他人利益。在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拆迁款及安置房系李女士与孙先生夫妻共同财产,继而双方有权自行决定分割的情况下,现李女士要求法院将上述协议书中记载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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