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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投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布日期:2022-04-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根据保险法第47条、《保险法解释(三)》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同时,依据《查扣冻规定》第2条第1款、《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减少各方当事人讼累,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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