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居住权制度
发布日期:2022-04-25 作者:方燕律师
如何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居住权制度
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房屋的权属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已规定了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细则,但仍不能涵盖当事人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这一情形下的裁判规则不足问题。
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调解方案以及新的调解可能,同时缓解了激烈的矛盾冲突,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例如:A和B在婚姻存续期间仅有一套房产,离婚后房产归A,A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给B,但是A不能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补偿款,需要分几年时间去付清。那B一方面担心自己离婚后没能那么快找到房子居住,另一方面也担心A不如期支付补偿款。此时,双方就可以通过设置居住权解决问题。双方可以约定,B可以暂时居住在房子内直至A付清所有补偿款后再搬出,并在离婚后去房管部门办理设立居住权手续。如此一来,即便A未按期支付折价款,B也可以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不至于陷入被动。
此外,如果婚内双方没有共同房产,但其中一方婚前有房子。离婚时,无房的一方也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中约定清楚,在房子上为自己设置一个附期限的居住权,这样既可以让自己有一个过渡,也不会影响对方的权利。所以说,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确确实实是具有温度和温情的设定,可以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如何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居住权制度》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感谢您的配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